10月8日,應急管理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,對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提出要求,明確16種安全評價報告失實和虛假認定情形。
安全評價報告失實情形認定
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失實:
(一)安全現狀評價或驗收評價報告中,企業布局、工藝參數、周邊環境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二)重要區域、關鍵設備設施、主要物料和建(構)筑物、主要安全設施、重要的公輔設施、改(擴)建情況等遺漏或描寫錯誤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三)法律、法規、標準主要條款漏項、錯誤或使用已廢止的法律、法規、標準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四)國家明令限制類、淘汰類工藝或設備未辨識或辨識有誤,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;
(五)未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分級或出現嚴重偏差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六)存在不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性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項,評價報告漏項未做評價的;
(七)存在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列舉的重大事故隱患,評價報告漏項未做評價的;
(八)對策措施建議與被評價項目存在問題不符的;
(九)井工煤礦采掘工藝、露天煤礦采剝工藝未調查清楚的;
(十)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關文件和規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計算分析缺失的。
安全評價報告虛假情形認定
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虛假:
(一)故意偽造的;
(二)在周邊環境、主要建(構)筑物、工藝、裝置、設備設施等重要內容上弄虛作假,導致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三)隱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、主要災害等級等情況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四)偽造、篡改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、數據、技術報告或者結論等內容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五)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證明材料、監測檢驗報告,影響評價結論的;
(六)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,影響評價結論的情形。